一时沸沸扬扬的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调查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涉嫌价格垄断案,目前还未有最终结果。昨日,国家发改委另开巨额罚单,引来全国关注,原因仍然是:垄断。
通过调查,国家发改委认定,山东潍坊两家医药贸易公司,非法控制一款高血压药物的原料,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导致相关制药企业停产,严重破坏了国家药品价格招投标制度,并作出总计近700万元的严厉处罚,这也被认为是我国自2008年《反垄断法》出台后的“首起垄断重罚案”。
从电信一案到这次药企事件,垄断一词再度受到前所未有的热议。企业何以招致如此巨额罚单?垄断到底是一种怎样的行为?
“必须彻底根除”
复方利血平,是一款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抗高血压药,疗效好价格低,全国有上千万高血压患者长期依赖此药,每年消费量可达80亿至90亿片。最近,市场却开始出现供应紧张的情况。昨日,国家发改委的处罚调查,揭开了供应紧张的真相。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生产复方利血平的主要原料为盐酸异丙嗪,目前我国仅有两家企业正常生产,分别为辽宁省东港市宏达制药有限公司和丹东医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调查发现,2011年6月9日,山东潍坊顺通医药有限公司和山东潍坊市华新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分别与两家盐酸异丙嗪生产企业签订了排它性的 《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垄断了盐酸异丙嗪在国内的销售。协议书内容主要有:一是两公司分别独家代理两家企业生产的盐酸异丙嗪在国内的销售;二是未经过山东顺通、山东华新授权,两家企业不得向第三方发货。
常州制药厂、亚宝药液、中诺药业、新华制药是我国生产复方利血平最大的4家企业,市场份额占全国75%以上。在山东两公司控制原料药货源后,4家药厂无法再从原渠道进货。山东两家企业于是在协商中提出,为4家药企供货的条件,是必须先将复方利血平的价格从目前的1.3元/瓶,提升到5元/瓶—6元/瓶。协商不成后,两公司立刻将原料销售价格由每公斤不足200元,提高到300元—1350元不等。多家复方利血平生产企业无法承受,被迫于2011年7月全面停产,目前仅靠库存向医疗机构维持供货,市场供应紧张。
国家发改委有关人士表示,山东两家企业强迫下游生产企业抬高投标价格,严重破坏了国家药品价格招投标制度。复方利血平价格低廉,每片零售价格仅为0.08元,消费者主要是中低收入群体,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局长李青指出,除去其他附加利润,仅仅同等级对等算,每片药的零售价格要提高0.4元,对患者来说是沉重负担,“这种控制货源后垄断市场的行为,发现的话毫不手软、坚决打击”。这种垄断模式操作简单、获利巨大,危害严重,“必须彻底根除”。
昨日,国家发改委作出处罚决定:山东两公司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依据《反垄断法》规定,责令两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解除与盐酸异丙嗪生产企业签订的销售协议;对山东顺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687.7万元,对山东华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15.26万元。
“近年来他们已经操作过好几个产品了”
昨日,记者屡次联系山东顺通、山东华新两家医药贸易企业,但对方一听是记者,立即挂掉电话。
记者还尝试联系辽宁宏达、丹东医创两家原料供应商,但数位接听电话的产品经理,都以“不清楚”为由拒绝了采访。
多次尝试后,记者联系到复方利血平主要生产企业之一的相关负责人老刘(化名),“我们已经停产一个多月了。今天中午看到新闻,很高兴。但我们还在等待具体的通知,等待原料的正常供应。”
老刘透露,生产复方利血平的4家最大企业,近月来都已被迫停产。“6月开始,我们就买不到原料药了,只能依靠库存的盐酸异丙嗪生产。”老刘说,“因为供货方的条件太过分了。”
老刘告诉记者,在该企业的原供货商丹东医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供货之后,潍坊市华新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与他们谈了“供货条件”——“两个选择,一是把原料药价格由每公斤178元升到2600元;二是要求监控我们的产量,每销售出一瓶复方利血平,他们‘提成’一元。”这样的条件任何制药企业都无法接受,于是干脆“不买了”。同时,几家制药企业联合向国家发改委反映了被迫停产的问题。
“独家代理,价格当然他们说了算。”据某医药行业业内人士分析,“原料药生产企业销售产品原本就不容易,需要自己到下游企业推销,如果有其他企业愿意出高价,并保证‘销路畅通’,那让它‘独家代理’,何乐而不为呢?”记者昨日下午联系辽宁两家原料药生产企业的数名经理和销售经理,想要探明当初签订协议的原因,几乎没人愿意接受采访,或挂断电话,或推辞有事,唯一愿意“说两句”的销售经理非常警惕,连连问记者:“调查这个是为什么?”并表示当初签订协议并非是“销路”和价格原因,记者继续追问,就“不清楚了”。
重罚之后,协议取消,原有原料采购能否迅速恢复正常?制药企业方面,正焦急地等待着该案件具体的“定性”和“处理”,“当然希望能够从原渠道直接正常供货,其中‘转手’越多,制药的成本就越高,最后的价格影响到老百姓。”老刘说。
今明两年,3部配套规则出台
闻垄断而切齿,这几乎是绝大多数人的反应,山东两家药企被罚后,网上叫好声一片,过激言论也不少。
垄断危害果真如此大?“实际上,垄断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并非完全贬义,也不是反效率代名词。”上海交大经济学院执行院长陈宪教授指出,“经济学对垄断有着严格定义,即在市场上一种产品或服务只有一个卖方。如今这种完全垄断已经很少。时下论及的垄断,通常是指不完全竞争中的寡头垄断,即一个行业中只有少数几个卖者,它们之间具有决策上的相互依赖性。一般来说,垄断有3种来源:资源垄断、行政垄断、自然垄断。”
由此,判断垄断也就简单了。陈宪表示,一般而言都会有硬性标准,比如是否存在价格勾结、市场份额多少等。“在这起案件中,两家山东企业的行为很明显,就是一种资源垄断后的价格串谋勾结,属于寡头市场的一个特例,在经济学上被称为卡特尔。判罚也是依据这一点,国家的这次判罚,能够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
实际上,自2008年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我国反垄断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之势。2008年商务部共审结案件17件,2011年1月到8月已收到申报142件,全年可能达200件。在专家们看来,这也是一种必然。“市场需要有竞争保持效率、刺激人们的积极性,但竞争中必然会不断出现大企业,进而出现垄断可能。”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导徐士英说,“2008年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需求。《反垄断法》是一种保护市场竞争的手段,是维护经济民主的法律,因此在西方也被称作‘经济宪法’。”
“依照《反垄断法》规定,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徐士英说,但市民需了解的是,《反垄断法》并非是反对一切优势行业,反对所有占据市场优势地位的企业,而主要是限制那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正当联盟并购等行为。简单地讲,优势地位并不违法,滥用地位才违法。“《反垄断法》的核心是维护一种商业伦理。一是市场所有事不能联合决定,不能共谋,要保证每个市场参与方拥有自己行为的决定权。二是当市场上有一家企业居于优势地位时,要审慎自己的行为,平等公正地对待市场各方。法律就是将这种商业伦理固化。”
因此,“对那些在某一行业中占据优势地位的企业,大家也应有更清晰的认识。”徐士英说,它们的优势地位,有些是国家赋予的,或是出于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等考虑的制度安排,或是因专利法等得到的一定时期排它性生产经营权;有些企业则是在市场竞争中逐步壮大。“许多人可能对行政垄断形成的企业反感,但我们也应看到国家要求其承担的责任、义务,行业内也存在竞争的问题。”实际上,目前更关键的是,“这些行业设置了准入门槛后,能否保证现有市场中的企业充分竞争。”
“我国的反垄断工作还处于‘试水’阶段。”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经济增长理论室主任刘霞辉告诉记者,今年以来,反垄断工作被提上重要位置。年初国家发改委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发改委和价格主管部门 “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价格垄断工作”。刘霞辉说,在国家倡导自主创新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大背景下,提高反垄断工作地位也是题中应有之义。
因此,我国某些行业的反垄断工作还将不断提速。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尚明日前已透露,今明两年,我国还将出台3部反垄断配套规则,进一步增强《反垄断法》的可操作性。驻京记者 柳田 本报记者 孔令君 梁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