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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斗气车惹祸或涉罪 亲朋互撞不影响定性
发布时间:2013-06-27
文章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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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父子驾驶豪车当街互撞,双双撞进了看守所,并可能在本周之内,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移送检察院。在豪车遍地,开斗气车也屡见不鲜的北京,这场发生在家人之间的闹剧给公众提了个醒:千万别觉得街头开车斗气,出了事都能算成交通事故。

开斗气车惹祸或涉罪

6月19日上午,马鞍山市一个路口的监控视频里,一辆奔驰和一辆宝马把路口当成了碰碰车场,互相追撞,令人惊讶不已。

事后查明,开奔驰的父亲正在寻找开宝马的儿子,街头巧遇,父亲急于将儿子拿下,才上演这出闹剧。可这两辆车的街头决斗和舞蹈,却让过往车辆和行人饱受惊吓。当地公安机关表示,两人均已被刑拘,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移送检察机关。

在北京,街头斗气也引发过相当惨烈的事故。今年4月22日晚高峰期间,海淀区玲珑路慈寿寺路段上,四车连环相撞,引发大火,致5人受伤,交通中断。交管部门事后调查中认定,肇事司机在事发时存在相互追逐的情况,酿成惨剧,并不属于交通事故。海淀交通支队为此已将此案移交海淀公安分局处理。

据海淀交通支队民警介绍,凡有充足证据,证明是在开斗气车时酿成的事故,交管部门一般不会按照普通交通事故处理。特别是如果酿成了较大的财产损失或人员死伤,交通队一定会将全案以刑事案件移交公安分局。

“像父子驾豪车互撞这种事,证据太清楚了,以刑事案处理肯定没问题。但是大多数因为斗气出现的撞车、伤人,双方都不会承认,这就需要做非常详细的调查,比如现场目击者的证言、双方斗气时行驶路线沿途的视频监控等。最后能否以刑法追责,就要看案件侦查之后我们所掌握的证据。”据民警介绍,即使损失不算太大,如果认定了是“斗气车”,警方一般会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方向侦查,如果造成了人员伤亡或非常大的损失,那么认定肇事者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很正常。

亲朋互撞不影响定性

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张金澎律师认为,交通事故本身是一种偶然、意外的情形,肇事者不一定构成犯罪。但是如果是故意追逐、斗气,主观上就已经存在故意,再出现碰撞,就不能认为是偶然和意外。“假如这种追逐没有造成损失,可以认为是危险驾驶,如果证据充足,检察机关可以用危险驾驶罪的罪名起诉,但假如造成了其他不特定人员的伤亡,用更重的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也是可以的。”

张金澎说,这对安徽父子开着自家车砰砰乱撞,损失的是自家财产,但这对案子的定性并无影响。“只要他们的互相撞击会造成不可预见的后果,那么就可以以重法追究。与他们是否是一家人、是否认识、损害的是否是自家财产没有任何关系,这些都并非犯罪构成的要素。”他认为,如果是开斗气车的时候撞了,双方也同样不能以“我们认识,我们是朋友”来减轻责任。

豪车互撞事件称得上是一次昂贵的教子行为:不仅要赔上百万损失,还很有可能遭遇牢狱之灾。法律界人士表示,很多人观念中的“这是发生在我家里的事,与外人无关”的观念,在法律上站不住脚。比如,有人心情郁闷,在家里焚烧几件旧衣服,结果失控,被邻居报了警,最后会被认定为“放火罪”;有人开管道煤气自杀,结果不仅没死成还被告上法庭,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是否追重罪也有分歧

尽管豪车互撞的影响极为恶劣,但是否该以如此重罪的罪名追究,法律界人士也有分歧。中洲律师事务所于德华律师说:“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最近几年越来越频繁地见诸报端。这个罪名是说,因为某人的一个行为,危害了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但不是特指危害某一个人或某几个人,就有可能构成这个罪名。最典型的是一个人开车在街上乱撞,主观上就是想多撞死几个人。从犯罪构成上讲,这种行为才是最标准的危害公共安全。”

于律师认为,近年来的多起“危害公共安全”的判决,司法机关关注的都是犯罪构成中的“客观方面”——是否对公共安全构成了威胁。“在需要以重法来遏制犯罪的时期,这种重判的倾向并不能说不对,但如果严格从法条上分析,我觉得还是缺少犯罪构成中‘主观方面’的因素。”所谓主观方面,就是嫌疑人是否在主观上追求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我相信这对父子街头互撞的时候,谁也没想着去撞旁边的人和车,不过他们的行为的确在客观上给其他人和车造成了危险。但是如果不考虑他们的主观因素,犯罪构成上就总是缺了一个重要环节。”

于德华说,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淡化“主观方面”的情况比较明显。在刑罚可轻可重的时候,多有重刑倾向。不过,在欧美等诸多法治完善的国家,将嫌疑人定成重罪,往往都需要深度探究其主观思想。“在我们现在的环境之下,重罚不能说错,但我相信随着人文司法环境的不断改进,今后同样情况之下,定重罪一定会更加慎重。” 本报记者 安然

责任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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