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是最值得国家、政府、社会肯定和褒扬的行为之一。但由于各种原因,当前我国很多地方对见义勇为的保障存在疏漏和不足,以致一些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和正当诉求得不到合理解决,陷入“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尴尬。从这方面来说,河南从多个方面“重奖”见义勇为者是莫大的进步。
现实中,见义勇为者面临的往往是突发和紧急状况,加之自身能力和经验有限,难免会不可预料地产生伤亡结果。这种损害结果往往不是其自身过错所导致,而是见义勇为这一行为本身所产生的相应结果,或者是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所导致的结果。对该损害结果,理当由侵权人即制造危险者或者受益人负担,这也符合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即谁制造危险谁担责,谁受益谁补偿。已经实施的《民法总则》也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然而,侵权人或者受益人无力负担或者逃避责任的情况不在少数。如一些落水事件中,很难确定谁是侵权人或责任人,甚至一些落水者或跳水自杀者自身有很大过错,集加害人与受益人于一身。这些事件中,有些人被救助后立即离开现场,难以寻找,有些人则缺乏补偿能力,甚至有些人未被成功施救。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见义勇为者向其主张权利的愿望落空。
这就需要国家和社会出面对见义勇为者实施进行基本保障和抚恤。这完全符合谁受益谁“担责”的朴素理念,要知道,见义勇为的受益者不仅仅是具体的被救助者,更是整个社会,甚至社会的受益比具体的被救助者受益程度更大。因为这种急公好义、挺身而出的行为不仅闪现了人性的光辉,更能弘扬和形成积极向上、乐于助人、团结互助的社会风气,对提升社会安全感不无益处。
因而,“重奖”见义勇为是从立法层面对这一行为的最大肯定和褒扬,也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体现。其实,从另一层面说,对因见义勇为死亡的颁发一百万元抚恤奖金,对丧失劳动能力者颁发八十万到四十万元抚恤奖金不仅适当,而且非常必要。按照当前的赔偿标准,因交通事故受伤害者,因矿难等其他事故受伤害者,都将会获得数十万,乃至过百万的赔偿金。那么,政府更有责任和义务“重奖”见义勇为。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审议修改稿,除发放抚恤奖金外,因见义勇为死亡的,其亲属还将获得如“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加四十个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或其他相应标准的补助金。应该说,这样的保障力度将起到兜底作用,解决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
此外,还可更进一步,如除抚恤奖金和政府发放的补助金外,见义勇为者及直系亲属接受社会捐赠的应免税,并明确其本人或子女中考、高考、报考公职人员时的加分标准,以实现全方位的优待,体现国家和社会对见义勇为的肯定和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