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邓海国
□“公平正义,字字千钧,承载着广大群众对我们的万千期盼。”邓海国在心里默默告诫自己。最终,他从“恢复原状”的法律规定中找到了解决难题的出路。
□邓海国制定了严惩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的“啄木鸟”行动。“群众利益无小事,既要确保案结事了人和,更要防微杜渐。”邓海国的这一要求忙坏了办案干警。
□他立即组织民行、公诉等部门仔细研究办案方式,“当公共利益受损时,检察官一定要积极主动作为,依法履行检察职能。”
有“绿谷红城”美誉的四川旺苍县位于川陕两省交界的米仓山南麓,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乃嘉陵江上游生态屏障,曾为川陕革命根据地后期首府。
6年前,邓海国调任旺苍县检察院检察长,几个月摸底调研后,他便给这个偏远小院画定方向——集中精力,做护佑“绿谷红城”的生态卫士。
6年来,他创新探索建立的“绿色检察4321工作模式”先后入选“全国生态环境法制保障·制度创新最佳事例”和“法治中国·四川经典案例”,“绿检旺苍”因此在四川变得小有名气。
寻找突破口
2011年9月,邓海国来到旺苍县检察院任职,摆在面前的是全院不足60人,年轻干警多、人员流动快、年龄差异大的现状。工作突破口在哪里?
他遇到的第一块“硬骨头”是黄洋镇村民谭某等13人多次私挖滥采地表煤,造成生态环境资源严重破坏,影响极为恶劣,行政处罚难以实施。对此难缠事件,旺苍县委县政府也极为“头痛”。
如何让检察更好地服务山区生态文明建设?邓海国通过深入调研,决定从民事行政检察入手。“公平正义,字字千钧,承载着广大群众对我们的万千期盼。”邓海国在心里默默告诫自己。最终,他从“恢复原状”的法律规定中找到了解决难题的出路。
2012年10月,旺苍县检察院先后向县林业和园林局发出10份检察建议,要求依法责令破坏林地的谭某等13人补植树木、恢复林地。同时,旺苍县检察院加强了对县林业和园林局行政执法行为的现场督察。
此后,谭某等13人在东河镇四新村白马垭、黄洋镇金安村湘板河等被破坏的110余亩林地上,植下1.2万余株适合当地生长的刺槐、核桃等树苗。
8月7日,笔者在现场看到,经后期强化养护,被毁林地实现了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的有效维护。
2013年,邓海国创新举措,在旺苍检察院设立全国基层院首个生态环境资源检察科,先后立案查办发生在生态环境资源领域的受贿案7件7人、行贿案1件1人、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2件2人、滥用职权案1件1人、玩忽职守案5件5人,实现了打击生态领域刑事犯罪和职务犯罪双提升。
“啄木鸟”行动
2013年7月,旺苍县委将金溪镇何某等11人林权纠纷信访件批转到了检察院。反复翻看仅两页的信访接待记录,邓海国觉得问题不那么简单,他召集分管副检察长、反贪局长、反渎局长、民行科长开会研究,缜密制订初查方案。随后,一明一暗两个调查组进驻案发村镇。谢某、李某两名村干部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擅自转让老百姓林权贪腐案被迅速立案查处。
而这仅仅是林权流转过程中的一个环节。随着侦查的不断深入,林业站多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事实被挖了出来。再抽丝剥茧,林业局1名副局长现出原形……一个近20人的窝串案被及时有效查办。群众对此反响强烈。
尔后,邓海国制定了周密的严惩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的“啄木鸟”行动。“群众利益无小事,既要确保案结事了人和,更要防微杜渐。”邓海国的这一要求忙坏了办案干警。干警们案后多次走访受害群众、调解林权纠纷、引导依法维权,赢得了群众的信任和支持,随着部分林权“物归原主”,社会舆情迅速平复。
让每一个生态案件都取得良好成效,还必须靠完善的机制。
2013年以来,在邓海国带领下,旺苍县检察院先后出台《办理生态环境资源案件采取“两审查一告知”的实施办法》等生态检察专项制度6部。同时,检察院联合县环保、水务等10余家生态执法、司法部门会签《加强生态司法、生态执法衔接,大力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资源的意见》等制度3部。
机制有了,平台在哪里?为解决恢复性生态执法、司法执行难问题,邓海国与有关部门一道实地调研,足迹遍布旺苍所有村镇。
随之,东河镇关门石水库一带全国首个“生态补偿基地”建立;一年后,米仓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基地建立。
今年3月,邓海国再次牵头在大中坝建立“生态大道”并开展“绿色司法长廊”植树活动,倾力构建未病先治的生态“上医工程”。
目前,旺苍生态环境资源检察工作新格局正在形成,已依法促使行政违法当事人、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补植苗木2.8万余株、恢复林地250余亩,救助、放归黑熊2只、猕猴15只,受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两长”联袂出庭
“现在开庭!”今年7月11日,旺苍县法院刑事审判庭格外肃静,一件全县关注的案件公开开庭审理。更令当地群众没想到的是,作为检察长的邓海国和作为法院院长的李斌亲自出庭办理审理此案。
被告人席上,昝某、罗某早已没了酒后投毒捕鱼的轻狂,万千悔恨写在脸上,他们清楚自己的行为后果有多严重。
原来2016年12月30日,昝某酒后邀约好友罗某在高阳镇向阳村4社砂石厂河段水源二级保护区,采取用药下毒的方式捕鱼,致县城和下游乡镇场镇暂停供水超过22小时,影响十分恶劣。
接到案发消息,邓海国第一时间召集侦监、公诉干警研究案情,决定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
犯罪事实查明后,由于此时公益诉讼处于试点阶段,旺苍县检察院不是公益诉讼的试点院,根据法律规定还不能直接提起公益诉讼。邓海国于是组织民行、公诉等部门仔细研究办案方式,“当公共利益受损时,检察官一定要积极主动作为,依法履行检察职能。”
今年3月1日,依据《水污染防治法》《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旺苍县检察院向当地自来水公司、农业局分别发出检察建议,同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民事和行政责任,建议督促自来水公司对因为投毒毒鱼造成停水、净水的经济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检察院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支持起诉,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害;督促县农业局切实履职,责令当事人昝某、罗某按照污染水面、毒鱼数量等修复东河生态。
随后,邓海国一方面安排人员为两单位提供法律帮助,协助委托专业机构对水资源、渔业资源及生态资源的损失进行损害评估,拿出令人信服的鉴定意见。另一方面,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时,他反复宣讲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
6月13日,邓海国参加法院组织召开的庭前会议,支持自来水公司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诉讼请求,两被告人都对犯罪产生的严重后果表示认罪,愿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庭外大量细致的工作,为当天庭审顺利进行打下了良好基础。庭审中,犯罪嫌疑人昝某、罗某表示真心认罪、悔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很快达成赔偿协议。法院最后以投放危险物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昝某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三年。
通过“以诉促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取得良好效果。在不变更自来水公司、农业局起诉请求的前提下,几方达成协议,两被告人自愿赔偿自来水公司经济损失3.5万元和农业局修复生态、投放鱼苗所需费用5000元。
庭审前一天,由旺苍县政法委牵头,检察院现场监督,农业局工作人员和昝某、罗某二人共同来到东河河边,对所购买的一万尾鱼苗进行集中放养,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当地群众代表现场监督。
两上全国讲坛
“绿谷”守住了,如何让身居青山绿水的旺苍百姓脱贫?邓海国常常陷入深思:检察机关如何找准自身定位,更好地发挥自身优势,助推脱贫攻坚?
2016年10月,邓海国组织干警深入调研后,牵头县林业和园林局、财政局、扶贫开发和移民工作局、森林公安局等部门出台《加强保护提升生态文明意识助力绿色扶贫工作的意见》。《意见》全文1600余字,共16条,以《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为依据,既对这些部门的职责职能进行了明确规定,又对涉及生态护林员的选聘、管理、考核三大方面进行了细化。
随后,邓海国联合相关部门积极申请生态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145万元,在全县35个乡镇精准扶贫户中选聘“生态卫士”362名。这些“生态卫士”负责对盗伐林木、偷猎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同时担当“宣传员”,提升全民生态环保意识,促进形成生态文明的良好风尚。
今年1月,第一笔护林费按时发放。米仓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鼓城乡“生态卫士”谭德章接受媒体采访时发自肺腑地表示,作为绿谷受益者和守护者,他一定会尽最大努力管护好身边的绿水青山!
6年来,邓海国带领全院干警逐步探索建立起了管护有制、打击有力、修复有径、预防有效的绿检“4321”模式,即通过建立“绿色通道”专业化办案、“两审查一告知”内部协作、生态司法生态执法“双联”、“刑民互证”综合评价四大机制,在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开展“绿剑”“啄木鸟”“绿盾”三大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严肃查办职务犯罪,强化诉讼监督,运用检察建议、建立基地两大法宝,做好宣传预防攻心一大攻略,为生态环境资源提供司法保护。
“4321”模式逐渐开出“绿色之花”:
2015年4月,四川省首届生态环境资源检察工作现场会在旺苍召开,时任省检察院检察长邓川批示全省学习旺苍经验。
2015年5月,最高检等6部委“生态环境法制保障”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旺苍县检察院获“制度创新最佳事例”,邓海国作为全国检察系统唯一代表作了题为《立足生态服务民生“4321”工作模式打造“绿色检察”》的交流发言。
2015年9月,最高检在福州召开“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推动建设美丽中国”研讨会,邓海国作为代表,就创新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办理机制制度议题作了题为《创新机制推进“绿色检察”规范开展》的大会发言。
2016年12月,四川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罗春梅在《助力绿色扶贫工作意见》上对旺苍经验作出批示予以肯定。
今年年初,旺苍县检察院又捧回一块奖牌——“四川省‘十二五’打击破坏生态资源违法犯罪工作先进集体”。
“作为检察官,最重要的是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精准运用法律保障社会安定,这是我们的本职,也是最大的价值追求。”谈起6年来的经历,邓海国感慨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