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代著名作家茅盾先生的一份手稿被拍出1200多万元的“天价”,而茅盾先生的后人对拍卖一事毫不知情。为此,他们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南京某拍卖公司告上法庭。昨天上午,南京六合法院大厂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拍卖手稿是否为书法作品成为争议焦点。因案情复杂,法院将择期继续审理。
茅盾手稿拍出千万“天价”
此案的原告是茅盾之孙沈某宁(美国国籍)、沈某燕和沈某衡(美国国籍),被告则是南京某拍卖公司。涉案手稿为茅盾毛笔手稿《谈最近的短篇小说》,总计30页,共9000多字,全篇都是茅盾先生毛笔写成的瘦金体。手稿纸张保存完好,是茅盾先生一篇评论文章,发表于1958年《人民文学》第6期。
2014年1月3日和4日,南京某拍卖公司对该手稿进行了拍卖前的预展,1月5日拍卖。据称现场人气火爆,经过44轮的竞价,手稿最终拍出1207.5万元,打破了当时中国文学手稿的拍卖纪录。拍卖公司从中获利157.5万元。
然而,对于手稿被拍卖一事,茅盾后人并不知情。原告认为,他们是茅盾先生所有作品著作权的合法继承人,拍卖公司对茅盾先生手稿进行展示、制作成宣传册,侵犯了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发表权。茅盾后人们要求拍卖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关费用50万元。
毛笔手稿能算书法作品吗?
而被告拍卖公司则认为,茅盾先生手稿是他们合法取得,如果认定是文字作品就不存在侵权也无争议,除非认定是书法作品,但原告没有证据加以证明。于是,涉案手稿是否为书法作品,成了本案的焦点。现代快报记者在庭审现场了解到,目前对于书法作品尚没有严格的评定标准。
原告方认为,虽然手稿的文字内容已经发表,但其毛笔手稿作品在拍卖前未曾面世。而且除了文字内容之外,手稿本身也有着很高的书法艺术价值。手稿能够以1207.5万元高价拍出,足以证明其艺术价值。
被告则认为,手稿有100多处涂改,书写所用纸张也是普通稿纸,也并没有加盖个人的印章,并不具备书法作品的特征。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的定义是“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造型艺术作品”,涉案手稿并不具备该特征。
原告方针锋相对,指出王羲之的《兰亭集序》里尚有多处涂改,涉案手稿虽有修改,但并不影响整体美感。为此,被告代理律师还请江苏书法家协会赵彦国秘书长作为专家证人提供证词。赵彦国认为,茅盾的该篇手稿并不能称为书法作品。
行使物权是否侵犯著作权?
庭审中,另一个焦点是被告拍卖公司展出、复制涉案手稿,究竟是行使物权还是侵犯著作权?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涉案手稿原是由茅盾先生交与人民文学杂志社的手稿,原应保存在杂志社。但如今,手稿流落在外,几经波折。2000年,一名收藏家从徐州购得手稿,并在之后委托被告拍卖公司拍卖。
拍卖前,拍卖公司也与委托人签订了相关委托协议。按照拍卖程序,手稿经文物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审核,符合拍卖规定。
被告方认为,手稿的所有人合法取得了手稿原件之后,拥有该手稿的所有权拍卖之前,手稿的所有者将手稿的物权委托给了拍卖公司。按照拍卖程序,被告拍卖公司认为,他们是在正确行使委托人交给他们的物权,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原告认为,展览权作为著作权的一类,属于作者的继承人。由于原被告双方都有补充证据需要提交,法院暂时休庭,择日将继续审理。
来源:现代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