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目前已经属于一类资质的拍卖行来说,增添了来自下面的竞争压力;而对那些经营不善,打算转让出手的一类资质拍卖行来说,这一新政策是一个很大的利空,因为一类资质拍卖行的转让价格将会大幅下调。
历史上,政府对于文物拍卖有过几次“松绑”。按照1982年11月1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不是商品,私人收藏的文物,除了送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
1992年10月,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推动下,“1992北京国际拍卖会”举行,国家文物局、北京市文物局批准为内地此次首场文物拍卖提供了2188件上至商周青铜器、玉器的拍卖品,文物拍卖终于有了一个开端。
此后,国家文物局把文物拍卖提到了议事日程,于1994年7月下发了《关于文物拍卖试点问题的通知》和《文物境内拍卖试点暂行管理办法》,1995年,又批准了北京翰海、中国嘉德、北京荣宝等六家公司为文物拍卖试点单位。
1997年,《拍卖法》的颁布实施,为文物拍卖敞开了大门。只要具备1000万元注册资金的拍卖公司,在拍卖品得到当地文物局审核的前提下,都可以经营文物拍卖。
2003年,为了进一步规范文物拍卖,国家文物局下发了《关于对申领和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活动,必须依法申领和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文物拍卖许可证和文物拍卖资质分类制由此产生,并延续至今。
该文件将拍卖经营范围按品种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陶瓷、玉、金属器等,第二类是书画、古籍等,第三类是木器、家具等。
对于正处于深度调整中的文物拍卖市场来说,这次政府取消分类,有利于让更多的拍卖企业参与到文物艺术品拍卖的竞争中来,对于那些目前已具备二三类文物拍卖资质、尤其在某些领域有自己专业优势的拍卖行来说是一个利好,但相比多年来占有先机的大型拍卖企业,经营压力依然很大。(季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