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古玩”包括工艺品和仿制品?
古玩这个概念应该怎么理解,是当庭的争辩焦点之一。
“聚宝堂”负责人梁某容的律师表示,按照相关司法判例,古玩包括工艺品、工艺仿制品和古董真品,也就是说古玩包括所有古玩类。“全国7000多万人从事古玩交易,按照古玩习惯交易,古玩市场物品真假难辨,因此买古玩相当于‘淘宝’。如果说双方当时按照古董价格交易,那黄先生不可能花几万、十几万能买到一件货品,起码要花几百万甚至上千万,这是常识。”他说。因此,他认为,该案应适用古玩市场的交易规则,即是“反欺诈,不打假”和“买者自负”。
买家黄先生和李小姐的律师邢律师则认为,除了适用“买者自负”的法则外,古玩市场还要强调“打击知假卖假”,这是受民法保护的。涉案物品不能按照古玩交易规则来进行,因为梁某容知道这个不是古董真品,而经过抽检确定,货品的确不是真品。“诚实守信要提倡,知假卖假要打击。因此,本案应适用《民法》。”他说。
是否存在“知假卖假”行为?
双方争议的另一个焦点,便是梁某容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知假卖假”的行为。
“聚宝堂”负责人梁某容的律师称,黄先生并不是对古玩没有任何知识和经验,他不但有兴趣,而且请教潘某学习古玩知识,因此他并不是门外汉,而面对如此巨大的交易,黄先生不可能一无所知就交易。
“整个过程中,黄先生经过多次看货,讲价才购买,而在交易过程中,梁某容并没有做任何承诺称物品是古董真品,不存在欺诈行为。此外,三张账单写明不退不换,说明双方的交易是审慎的。”他说,交易物品上虽有“宣德”、“元清”等字样,但按照古玩市场规则,这并不代表其真实年份,只代表工艺和款式,买家需要自己辨认。
买家黄先生和李小姐的律师邢律师则称,梁某容在交易过程中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原则,且是“知假卖假”。“梁某容在出售物品时,有些物品标明‘宣德’等字样,并不代表真实年份,明显是对黄先生的一个故意诱导,因为梁某容在出售时就知道该物品是假的。”邢律师说,从梁某容采购的物品来看,不仅为数不少,且有些款式在历史上都是不存在的,从这可以说明,这些物品是仿制品或工艺品,而并不是古董真品。
“梁某容与其丈夫对物品来源说不清楚,两人的说法甚至互相矛盾,说明该物品没有价值,可能是从某些市场买来的批发品。此外,从物品的定价方面看,梁某容知假卖假,既然她对手中物品的品质和年代没有认定价格的能力和经验,怎么可能会定几万元一件物品,甚至是更高的价格。”邢律师说。(记者刘艺明、李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