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钱打在了许静的个人账户上
当事人认为他们是冲着民生证券才跟许静签理财合同。在他们与许静签的合同中,民生证券是第三方担保人,合同上还盖有民生证券的“公章”。但表示钱是打在了许静的个人账户上,并没有打到公司账户。
在案件爆出之前,核心人物许静是民生证券太原长风街证券营业部的总经理。该营业部成立于2008年。2008年,许静在该营业部刚成立时便入职,经过多年最终出任营业部总经理。老赵称,许静是从基层员工一步一步做上来的。
民生证券总裁苏刚介绍,太原长风街营业部是2008年公司新成立的营业部,刚成立时许静就加入了公司。营业部原来的总经理辞职后,许静因为在经纪业务方面业绩不错,先担任副总主持营业部工作。因为业绩和资历都达标,通过公司的考核,今年许静升任为总经理。
苏刚解释,许静的业绩不错主要指经纪业务用户量,跟本次案件没有关系。据悉,民生证券目前已经撤销许静的太原营业部总经理职务。
许静被抓后,“被卷钱”的当事人将矛头指向了民生证券,要求民生证券承担赔偿责任。在他们与许静签的合同中,民生证券是第三方担保人,合同上还盖有民生证券的“公章”。
对此,民生证券和大股东泛海控股公告称,许静是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对于这纸公告,当事人并不相信,也不买账。老赵认为是民生证券把责任推给许静。“我是冲着民生证券才跟许静签理财合同的。”郝文说。陈女士也说,自己做了几十年生意,非常谨慎,因为许静是民生证券营业部老总,才肯跟她签合同投资理财。
不过,他们都承认钱是打在了许静的个人账户上,并没有打到公司账户。
苏刚对新京报记者说,许静确实是个人犯罪行为,公安局立案也定了。许静与当事人签的合同没有经过公司授权,也没有经过公司的审批程序,而且权威机关也鉴定了公章是伪造的。
“公司还对资金和财务进行了核查,没有一笔涉案资金在公司内转入转出。”苏刚说,公司的公章保管和使用、审批流程和风控管理中并没有任何问题和漏洞,公司在这件事情上没有责任。且不说很多人没有合同只有借据,就算有人合同是在营业部签的,只要合同是伪造的,在哪里签都无效。
曾有当事人发帖子说,许静被带走时跟他们讲自己是被迫的。当事人据此称,民生证券推出许静背黑锅。
“据我们了解,公安机关在带走人的时候是不允许说话的。”苏刚说,在许静伪造的合同中,民生证券是合同的监管人和担保人,并不是双方借贷的主体。这是许静私自把民生证券牵扯进去的,并加盖了私刻的公章,公司并不知情。
民生证券:合同存在多处漏洞
民生证券认为合同存在多个漏洞,合同上的“公章”是假的。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公司没有责任。在判决出来之前,公司没有依据对当事人进行赔偿。
当事人给新京报发过两份与许静签协议时的合同,是甲方当事人与乙方许静签订的《基金委托理财协议》,民生证券为丙方,为监管人。
协议显示,当事人与许静共同出资认购民生证券成立的新三板基金。由许静作为该笔资金的代持人代为投资,许静保证当事人享受固定收益,当事人需要按时足额提供资金,同时向许静支付相关收益。当事人投资资金存续期为3个月,固定收益为12%。而作为丙方民生证券在此协议中,担任投资基金的设立者角色,还是协议的监督者和保证者角色,保证当事人投资本金和收益的如约返还。
在另一份郝文提供的《投资协议书》中,郝文是甲方,许静是乙方,民生证券太原营业部是丙方。三个月的收益率为10%,甲方在合同签订后要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全部资金。如果乙方未能足额将委托资金偿还甲方,则由丙方将应付款项偿付给甲方。最后的公章为“民生证券太原营业部”。
“合同是假的。”一位第三方券商人士在看完合同后说,这两份协议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委托投资协议,没有哪一家公司会给个人和个人的协议盖章,这不符合逻辑。“我们给投资者做培训的第一堂课就是跟金融机构买产品做业务,无论如何资金不能进个人账户,这一条是最基本的常识,钱必须进对公账户。”上述券商人士说。
苏刚也表示,合同存在多个漏洞,合同显示当事人要向许静支付收益;民生证券既是发行人还要担任监管角色,同时还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符合业内常规;协议保证“8%-12%”的固定收益,违反基金行业不能保本保收益的原则;当事人的钱汇入个人账户,还要加盖公章,这是矛盾的。
苏刚说,民生证券拿这些合同原件上的章跟公司公章做了比对鉴定,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司法鉴定中心给出的结论是两个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当事人则觉得公章是不是假的,合同是否有漏洞,投资者没有能力分辨出来,许静是民生证券太原营业部的老总,有些合同还是在营业部签的,民生证券应该承担责任。
苏刚则表示,合同存在明显的漏洞,普通投资者都能够看得出来,何况是有几百万上千万资金量,合同应该找律师验证。
“有些客户我们觉得不完全是粗心,他们的目的只是为了拿到高收益率。甚至拿着这个再去找下家融钱,赚净息差。”苏刚说,有些合同的年化收益率达到48%。
苏刚表示,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公司没有责任。在判决出来前,公司没有依据对当事人进行赔偿。
■ 对话
民生证券总裁苏刚:
许静行为超出公司监控能力范围
对于民生证券员工许静因涉嫌伪造公司公章、合同诈骗一案,民生证券总裁苏刚9月16日接受新京报记者专访。
已启动危机管理机制
新京报:你们是如何发现许静的问题的?
苏刚:8月25日下午三点左右,有一个当事人的代理人带着四份“合同”到公司总部反映合同到期未兑付情况,经过我们甄别,发现“合同”上的公司公章、公司财务专用章完全是伪造的。“合同”内容漏洞百出,明显是伪造的“合同”。公司连夜开会到凌晨两点多,启动危机管理机制,成立专项工作组,调查这个事情。
我们根据情况判断,许静个人涉嫌刑事犯罪,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手段。我们报案是从8月26日开始的,但是公安局立案有个过程,需要补充相关案件材料,8月28日公安机关受理并对许静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新京报:在得知事件发生后你们做了什么?
苏刚:公司在8月25日晚上立即启动危机管理机制,成立了专项工作组,我担任组长,我们调集法律、合规、稽核、财务、经管等部门的二十个人去了太原现场,进行内部核查,并确保营业部正常经营。同时,启动应急报告机制,分别向公安机关、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山西省金融办等政府及监管机构报告。同时,协助公安部门对事件当事人进行登记,劝说协助当事人到公安机关报案。
个人犯罪行为很难发现
新京报:你们说许静的案件是个人犯罪,跟公司无关,当事人并不相信这个说法。
苏刚:公司经核查,第一,公司从未审核过许静涉案合同和业务,从没有与涉案合同相关的审批流程和记录;第二,公司从未收到过类似的业务合同用印申请,也未审批过类似的业务合同用印申请;第三,公司从未开展涉案合同所涉及的业务;第四,公司及太原营业部所有账户,没有任何当事人转入的资金款项。
新京报:许静做这个事情听说有七八年了,公司一直都没发现这个问题吗?
苏刚:许静的行为完全是个人刑事犯罪行为,与职务或公司行为毫无关系,超出了公司的监控能力范围,具有较强的隐蔽性,难以发现。
新京报:听说这次事件的当事人里有在民生证券营业部开户的客户。
苏刚:据初步掌握的情况,许静案当事人,没有在营业部开立经纪业务账户。
新京报:那就是说公司其实是没有很好的管控方式避免这种事件发生的?
苏刚:个人犯罪行为,对任何一个经济组织来讲,发现和控制都有相当难度。
没有总部人员牵连进去
新京报:当事人反映还有公司总部的人涉及此案,公司里还有其他卷入许静这个案子的人员吗?
苏刚:目前没有总部人员牵连进去。据掌握的初步情况看,此案情况复杂,除许静外,涉及其丈夫、父母、妹妹等亲朋好友,目前据了解,许静丈夫和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常克凡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新京报:现在当事人的合同中,承诺最高收益率的是多少?
苏刚:有三个月12%的,年化收益率就是48%。
新京报:合同里说过其中的投向有民生证券原始股和新三板基金,公司有这两项业务吗?
苏刚:所谓的“合同”中涉及的两项业务完全是虚构的,纯属子虚乌有。
■ 律师说法
“民生证券或承担对员工管理不善责任”
对于民生证券许静一案,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翼飞认为,涉案的员工是太原营业部的经理,又有一些当事人是在营业部签的合同,当事人基于对民生证券公司的信任签订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公章是伪造的,民生证券也应当承担对员工管理不善的责任,但这个责任相对比较小。
杨翼飞称,投资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寻求一定的赔偿。投资者如果提起诉讼,法院应当会要求民生证券根据其对员工管理不善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许静伪造公章属实的话,民生证券的责任较小。 (记者 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