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众所周知:“晚会”推迟。
由中央电视台联合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在每年3月15日晚上共同主办并现场直播的“3•15”大型公益晚会,自1991年起,一直延续到去年的今天。
央视搞“榜样品牌强国盛典大颁奖”我们提出了批评和质疑,认为央视搞品牌评价、颁奖、发证,不合规且不具备专业条件,所以“榜样品牌盛典”晚会上主持人串词出现了:全国有1800万个商标就是说有1800万个品牌的常识性错误!
所谓不具备专业条件,就是央视作为权威媒体,没人愿意做耗时、烧脑、熬人的国家备案标准,所以很难按法定专业流程公平收费,公正地解决优秀品牌宣传与广告收益这两个效益的矛盾。
但央视作为国家主流媒体,新闻、时政的主要舆论阵地,是国家有关部委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力量,这一点我们没有任何怀疑!“3•15”也从一个简单的数字变成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代名词,为亿万消费者所信赖、熟知。
那么“3•15”标识的使用权到底归谁管?
我们先来看看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机构: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日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等。
这些机构无疑是公知公允的正规组织,但您如果看到更接地气的“3•15机构”或感到孤陋寡闻!因为您很难想到“3•15”们为消费者“着想”的用心到了什么程度。
千万别以为这是“3•15”的创意宣传,或是脑洞大开的“漫画”,当再看到这种“3•15”的行动规模,就不难知道那些公知公允的“3•15”机构为何望尘莫及了!
“3•15”、“打假办”无所不能,知名品牌见了他,都少了底气、没了自信!“五粮液”、“洋河”都这样,其他商品不与“3•15”勾连上还怎么活……
喜互联网大,恨服务器小。这样的“3•15”国计民生、线上线下,活跃的图片实在太多!大到飞机制造,小到针头线脑,你想消费“3•15购放心”为你准备好“商城”;想致富“零风险•大收益•创富新模式”包教包会,把服务消费者的公益“3•15”用到商业经营上用得淋漓尽致!是不是很接地气?
有了这样的“3•15” 简直是在替代国家各种职能部门拯救中国社会经济秩序,拯救社会诚信问题,也在解决市场监管问题……国家发改委轻松多了,那么多的部委不全裁撤,也可以再合并减少财政负担!
发稿前,笔者联系了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和中国消费者协会,均表示:对这个“3•15”的商业经营活动肯定没授权、也不知晓!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是舶来品。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
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并于1987年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
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在中国没有设立代表处,授权各国开展业务按国际惯例必须通过会员单位——中国消费者协会。
“3•15”各种形态的标识,即使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前被机构或个人注册成商业经营类别商标,也会因商标法“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被依法“无效宣告”。
“3•15”标识作为公益性符号用于经济组织或个人经营活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三)款;广告法第四条;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3•15” 标识作为全民公共资源被个别组织滥用!滥用已成蔓延之势,如果不加以控制,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在中国就会变味!也有甚者以3•15为名,冠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名义做推广宣传……
“3•15”是消费者的节日。标识被滥用到底归谁管,希望引起国家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