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已于2019年7月1日实施。
《指导意见》指出,等级评定的程序一般包括养老机构自愿提出申请、审查并公示符合参评条件的养老机构名单、组织评定确定等级并向社会公示、送达评定结果通知书、发布公告、颁发等级证书(牌匾)等环节。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养老机构限制参与评定。评定组织对养老机构的评定一般分为书面评价、现场评价,要将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满意度调查等作为重要社会评价内容。
《指导意见》明确,要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纳入日常监管范围,推动形成行业监管、评定组织内部约束、社会广泛监督的监管格局,畅通监督举报渠道,确保评定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做好衔接互认,地方已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的,要做好与国家标准及全国等级评定体系的衔接,遵循“内容只增不减、标准只升不降”的原则适当调整;尚未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地区,一律采用国家标准进行评定。(记者甘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