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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公约
我们根据以下服务条款为您提供服务。这些条款可由国家品牌网随时更新,且毋须另行通知。服务公约一旦发生变动, 将在网页上公布修改内容。修改后的服务公约一旦在网页上公布即有效代替原来的服务公约。您一旦使用服务,即视为您已了解并完全同意本服务公约各项内容,包括对服务公约随时所做的任何修改,并成为用户。
一、您同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人大安全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 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电子公告规定”) 等相关中国法律法规的任何及所有的规定,并对以任何方式使用您的密码和您的帐号使用本服务的任何行为及其结果承担全部责任。如违反《人大安全决定》有可能 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电子公告规定》则有明文规定,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电信条例》也强调,使用电信网络传输信息 的内容及其后果由电信用户负责。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有理由认为您的任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您的任何言论和其他行为违反或可能违反上述法律和法规的任何规 定,可在任何时候不经任何事先通知终止向您提供服务。
二、 您提供的登记资料及保留的有关您的若干其他资料将受到中国有关隐私的法律和本公司《隐私保护》之规范。
三、 用户帐号、密码及安全完成本服务的登记程序之后,您将收到一个密码及帐号。维持密码及帐号的机密安全是您的责任。您应对所有用您的密码及帐号的活动负完全的责任。
四、 提供者之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品牌网在 此郑重提请您注意,任何经由本服务以上载、张贴、或任何其他方式传送的资讯、资料、文字、照片、图形、信息或其他资料,无论系公开还是私下传送,均由内容 提供者承担责任。无法控制经由本服务传送之内容,因此不保证内容的正确性、完整性或品质。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为任何内容负责,以及经由本服务以张贴、或其 他方式传送任何内容而衍生之任何损失或损害。但有权依法停止传输任何前述内容并采取相应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暂停用户使用本服务的全部或部分,保存有关记 录,并向有关机关报告。
五、 用户应同意将不会利用本服务进行任何违法或不正当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上 载、张贴、发送照片,文字或以其他方式传送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 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含有虚假、有害、胁迫、侵害他人隐私、骚扰、侵害、 中伤、粗俗、猥亵、或其他道德上令人反感的内容;含有中国法律、法规、规章、条例以及任何具有法律效力之规范所限制或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干扰或破坏本服务 或与本服务相连线之服务器和网络,或违反任何关於本服务连线网络之规定、程序、政策或规范;
您同意已就您于本服务其他公开使用区域张贴的其他内容,授予免许可费、永久有效、不可撤销、非独家及可完全再授权之权利在全球使用、复制、修改、改写、改编、发行、翻译、创造衍生性著作,及/或将前述内容(部分或全部)加以散布、表演、展示,及/ 或放入利用任何现在已知和未来开发出之形式、媒体和科技之其他著作物当中。
国家品牌网尊重他人的任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同时也要求我们的使用者也尊重他人之权利。国家品牌网在适当情况下,有权自行决定终止侵害或违反他人权利之使用者的帐号。
博客服务自律公约
(中国互联网协会 二〇〇七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博客服务,促进博客服务有序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博客,是指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供给用户的自主网络空间,包括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态。
第三条 博客服务应当遵循文明守法、诚信自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互联网协会负责本公约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博客用户及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从事互联网博客服务业务应当具备合法的互联网信息服务资质,同时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善的博客服务和管理制度;
(二)足够的博客服务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提供优良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三)健全的博客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用户注册流程、用户信息保密措施、博客内容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
(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七条 鼓励博客服务提供者积极探索博客服务模式,为博客提供良好的创作环境,引导博客用户创作和传播优秀网络文化作品。
第八条 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与博客用户签订服务协议,要求博客用户自觉履行服务协议,拒绝签订服务协议的,博客服务提供者有权拒绝为其提供博客服务。
第九条 博客服务提供者与博客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博客用户保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律、法规,文明使用网络,不传播色情淫秽信息以及其他违法和不良信息;
(二)博客用户保证不传播侮辱或贬损其他民族、种族、不同宗教信仰和文化传统的信息;
(三)博客用户保证不传播造谣、诽谤信息以及其他虚假信息,不传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四)博客用户保证不传播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
(五)博客用户保证对跟贴内容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及时删除违法和不良跟贴信息;
(六)博客用户保证不利用博客传播计算机病毒等恶意程序,不危害他人计算机信息安全。
第十条 博客用户违反服务协议的,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予以督促改正,直接删除相关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或停止为其提供博客服务。
第十一条 鼓励博客服务提供者对博客用户实行实名注册,注册信息应当包括用户真实姓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邮箱等。
第十二条 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制定有效的实名博客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博客用户资料。未经实名博客用户本人允许,不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用户注册信息及其存储在网站上的非公开博客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博客用户提供对跟贴内容的管理权限,博客用户应当对跟贴进行有效管理,应当删除违法和不良跟贴信息。
第十四条 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履行对博客内容的监督管理义务,应当设立便捷的在线投诉窗口、投诉电话等渠道,受理公众对博客服务和博客内容的举报与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五条 倡议广大博客服务提供者积极签署并实施本公约,中国互联网协会将定期公布签约单位名单。
本公约发布之前未与博客用户签订服务协议的,应当从本公约发布生效之日起补充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六条 凡签署本公约的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规范履行本公约的各项内容,违反本公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本公约的组织实施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警示或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增强自律意识,促进博客服务健康发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公约由中国互联网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您同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人大安全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 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电子公告规定”) 等相关中国法律法规的任何及所有的规定,并对以任何方式使用您的密码和您的帐号使用本服务的任何行为及其结果承担全部责任。如违反《人大安全决定》有可能 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电子公告规定》则有明文规定,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电信条例》也强调,使用电信网络传输信息 的内容及其后果由电信用户负责。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有理由认为您的任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您的任何言论和其他行为违反或可能违反上述法律和法规的任何规 定,可在任何时候不经任何事先通知终止向您提供服务。
二、 您提供的登记资料及保留的有关您的若干其他资料将受到中国有关隐私的法律和本公司《隐私保护》之规范。
三、 用户帐号、密码及安全完成本服务的登记程序之后,您将收到一个密码及帐号。维持密码及帐号的机密安全是您的责任。您应对所有用您的密码及帐号的活动负完全的责任。
四、 提供者之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品牌网在 此郑重提请您注意,任何经由本服务以上载、张贴、或任何其他方式传送的资讯、资料、文字、照片、图形、信息或其他资料,无论系公开还是私下传送,均由内容 提供者承担责任。无法控制经由本服务传送之内容,因此不保证内容的正确性、完整性或品质。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为任何内容负责,以及经由本服务以张贴、或其 他方式传送任何内容而衍生之任何损失或损害。但有权依法停止传输任何前述内容并采取相应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暂停用户使用本服务的全部或部分,保存有关记 录,并向有关机关报告。
五、 用户应同意将不会利用本服务进行任何违法或不正当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上 载、张贴、发送照片,文字或以其他方式传送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 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含有虚假、有害、胁迫、侵害他人隐私、骚扰、侵害、 中伤、粗俗、猥亵、或其他道德上令人反感的内容;含有中国法律、法规、规章、条例以及任何具有法律效力之规范所限制或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干扰或破坏本服务 或与本服务相连线之服务器和网络,或违反任何关於本服务连线网络之规定、程序、政策或规范;
您同意已就您于本服务其他公开使用区域张贴的其他内容,授予免许可费、永久有效、不可撤销、非独家及可完全再授权之权利在全球使用、复制、修改、改写、改编、发行、翻译、创造衍生性著作,及/或将前述内容(部分或全部)加以散布、表演、展示,及/ 或放入利用任何现在已知和未来开发出之形式、媒体和科技之其他著作物当中。
国家品牌网尊重他人的任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同时也要求我们的使用者也尊重他人之权利。国家品牌网在适当情况下,有权自行决定终止侵害或违反他人权利之使用者的帐号。
博客服务自律公约
(中国互联网协会 二〇〇七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博客服务,促进博客服务有序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博客,是指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供给用户的自主网络空间,包括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态。
第三条 博客服务应当遵循文明守法、诚信自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互联网协会负责本公约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博客用户及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从事互联网博客服务业务应当具备合法的互联网信息服务资质,同时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善的博客服务和管理制度;
(二)足够的博客服务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提供优良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三)健全的博客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用户注册流程、用户信息保密措施、博客内容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
(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七条 鼓励博客服务提供者积极探索博客服务模式,为博客提供良好的创作环境,引导博客用户创作和传播优秀网络文化作品。
第八条 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与博客用户签订服务协议,要求博客用户自觉履行服务协议,拒绝签订服务协议的,博客服务提供者有权拒绝为其提供博客服务。
第九条 博客服务提供者与博客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博客用户保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律、法规,文明使用网络,不传播色情淫秽信息以及其他违法和不良信息;
(二)博客用户保证不传播侮辱或贬损其他民族、种族、不同宗教信仰和文化传统的信息;
(三)博客用户保证不传播造谣、诽谤信息以及其他虚假信息,不传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四)博客用户保证不传播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
(五)博客用户保证对跟贴内容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及时删除违法和不良跟贴信息;
(六)博客用户保证不利用博客传播计算机病毒等恶意程序,不危害他人计算机信息安全。
第十条 博客用户违反服务协议的,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予以督促改正,直接删除相关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或停止为其提供博客服务。
第十一条 鼓励博客服务提供者对博客用户实行实名注册,注册信息应当包括用户真实姓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邮箱等。
第十二条 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制定有效的实名博客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博客用户资料。未经实名博客用户本人允许,不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用户注册信息及其存储在网站上的非公开博客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博客用户提供对跟贴内容的管理权限,博客用户应当对跟贴进行有效管理,应当删除违法和不良跟贴信息。
第十四条 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履行对博客内容的监督管理义务,应当设立便捷的在线投诉窗口、投诉电话等渠道,受理公众对博客服务和博客内容的举报与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五条 倡议广大博客服务提供者积极签署并实施本公约,中国互联网协会将定期公布签约单位名单。
本公约发布之前未与博客用户签订服务协议的,应当从本公约发布生效之日起补充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六条 凡签署本公约的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规范履行本公约的各项内容,违反本公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本公约的组织实施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警示或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增强自律意识,促进博客服务健康发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公约由中国互联网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