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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价比零售价贵一倍 东方银星不靠谱哄抬股价夭折
发布时间:2017-01-22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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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意义而言,不管是从卖家还是买家角度看,量大从优都算得上是常识。而东方银星此次股权转让,却成了资本市场的一股清流。

  1月10日,停牌中的东方银星披露称,晋中东鑫与招商局丝路新能源、招新能源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晋中东鑫持有的东方银星3072万股份,占东方银星总股本的24%。

  转让完成后,招新能源将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公告内容还显示,招新能源经营范围包括太阳能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等。控股东方银星后,招新能源将对上市公司业务、人力资源、财务等方面进行战略调整,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有效整合优质资源。

  作为股权转让,买卖本身并无太多亮点。最为蹊跷的非交易价格莫属,公告显示,3072 万股转让总价22亿元,每股转让价格为 71.61 元。要知道,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东方银星的收盘价仅为36.10元,转让溢价几乎高达一倍。

  看一下资本市场发生的另一起收购。

  一个多月之前,雪松控股通过其旗下子公司君华集团收购齐翔腾达41.90%的股权,交易总价48.18亿,基本要约价格是每股6.48元;齐翔腾达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是6.69元,相当于齐翔腾达给雪松控股打了个96折优惠。

  那么,高溢价收购东方银星股权,招新能源真的心甘情愿做这个冤大头么?为什么不通过从二级市场增持的方式去降低收购成本呢?东方银星证券部的说法是,“交易价格是买卖双方协商谈判的结果。”

  从资本运作层面来看,并非如此简单。

  招新能源是奔着东方银星的壳而去。招新能源为丝路新能源旗下全资子公司,一位接近丝路新能源的市场人士曾表示,招新能源入主东方银星原本是为丝路新能源借壳上市铺路。

  去年11月底,准油股份曾一度成为丝路新能源的借壳对象。不过,最终交易告吹。

  同样的问题,也让上交所觉得不是滋味。1月11日,上交所下发问询函,“解释下定价这么高,咋回事?让别的上市公司怎么看?”另外,上交所还点出,“大股东增持期股票不满一年就出手了,违反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没意识到么?”

  1月14日,东方银星发布了《晋中东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转让事项的整改报告》,公告称,2017年1月11日收到招新能源发来的《交易终止函》,招新能源认为此次股份转让的时间安排过于仓促且价格过高等敏感因素,终止收购。

  为什么东方银星股权转让显得如此不靠谱?说白了也就两点,溢价太高;晋中东鑫1月19日的增持行为尚未满一年涉嫌违规。

  看看东方银星是怎么解释的。

  东方银星对第一个问题的解释是,对于拟议中的本次股权转让,晋中东鑫未聘请财富顾问、律师等中介机构,招新能源虽聘请了券商担任财务顾问,但财务顾问尚未正式开展工作。

  其次,对于涉嫌违规行为,东方银星的说法是,对于此次股权转让,转受双方对相关法律及规定的理解存在偏差。

  意思就是,价格问题上,双方均未请专业的财务公司插手;涉嫌违规方面,证券法股权转让方面的法律法规,两家公司本身就是一头雾水。

  如此看来,如同儿戏的交易被终止,也就见怪不怪了。

  还想说一句,作为东方银星的大股东,晋中东鑫对证券法的概念竟如此淡薄,各位股民也要多加小心才是。

责任编辑: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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