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付金存在被挪用等风险
客户备付金所有权属于支付机构客户,但不同于客户本人在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的保护,也不以客户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以支付机构名义存放在银行,并由支付机构向银行发起资金调拨指令。目前,平均每家支付机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13个,最多的达70个。
“客户备付金规模巨大、存放分散,存在一系列风险隐患。”央行支付结算司有关负责人分析,一方面,客户备付金存在被支付机构挪用的风险,比如2014年8月,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发生挪用客户备付金事件,涉及资金5420.38万元;另一方面,支付机构通过在各商业银行开立的备付金账户办理跨行资金清算,超过范围经营,变相行使央行或清算组织的跨行清算职能,甚至有支付机构借此便利为洗钱等犯罪活动提供通道,也增加了金融风险跨系统传导的隐患。同时,客户备付金分散存放,不利于支付机构统筹资金管理,存在流动性风险。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支付清算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鹞认为,支付机构对于客户备付金的使用已经异化,偏离了监管部门批准其开办业务的初衷,亟须通过改革监管制度,引导其回归支付本源。
最终将实现全部集中存管
“目前实施的交存比例最低12%、最高24%,对支付机构的日常经营影响不大,也不会影响支付市场平稳发展。”央行支付结算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完成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不能一蹴而就。支付机构应将部分客户备付金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首次交存平均比例为20%左右,最终实现全部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
这位负责人表示,实施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只是将支付机构存放在备付金存管银行中的部分资金交存到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其他流程没有变化,不改变原有备付金银行与支付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客户备付金作为商业银行存款的一部分,统一纳入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对于交存至专用存款账户的客户备付金,将从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中扣除。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后,不会给消费者日常支付带来不便。
此前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已提出,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
赵鹞认为,从支付机构的角度来讲,应积极应对市场变化,加快业务转型,进一步提高客户服务能力,加强支付业务创新,寻求长远、健康的发展道路。(王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