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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严禁以PPP项目名义举借政府债务
发布时间:2016-10-21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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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参考报》记者20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日前正式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对公共服务领域PPP项目的识别论证、项目政府采购管理、项目财政预算管理、项目资产负债管理及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

  前期充分科学论证是PPP项目成功落地的重要保障,在项目识别论证中,《暂行办法》明确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发起的PPP项目流程,以及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的审核等。例如,“政府发起PPP项目的,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明确提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区PPP项目开发目录。”

  一直以来,民间资本参与率不高是PPP项目落地的一大阻碍。在项目政府采购管理中,《暂行办法》明确提出:“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建设运营需求,综合考虑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合理设置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保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暂行办法》还对项目实施机构、项目评审、项目审核等都提出了明确规定。

  民间资本参与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之一就是对地方政府履约的担忧。对此,在项目财政预算管理中,《暂行办法》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将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政府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保障政府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履约能力。”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总经济师徐洪才认为,规划对于现代农业建设提出的意见非常精准。要发展农村,从政策上支持固然重要,也要鼓励城市反过来支持农业现代化的建设,无论是人才还是资金,都需要支持。“受过高等教育的年轻人出去就不愿意回农村,”徐洪才说,“这一现象归根结底还是农村没有自己的成体系的产业,无法保证年轻人有体面工作和合理收入,而农业现代化需要的人才恰恰就是这部分受过良好教育的年轻人。”

  规划针对未来五年,提出了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强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安全保障能力、深化农业农村改革、促进区域农业统筹发展、完善财政支农等多项具体改革措施。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表示,我国的农业现代化一直在不断推进,主要体现在技术装备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例如现在很多农业生产的机械化水平在不断提升,光是小麦“耕种收”全环节的机械化程度已经超过了90%。虽然和国际水平相比,我们还有很大的差距,但中国的农业现代化一定要走中国特色的道路,对于农业现代化的内涵,就是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

  值得一提的是,规划围绕深化农业农村改革,提出了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完善“三权”分置办法。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力争2018年底基本完成。在有条件的地方稳妥推进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试点。

  “在现实生活中,土地承包权有时会成为束缚农民进城落户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农村的土地和农民捆绑了一辈子,既不能变现也不能退出。”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高级经理赵忠煦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探索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符合以人为核心的基本原则,而且这也是一种土地流转方式的创新。

  事实上,有的地区现在已经在试点承包地有偿退出机制。记者此前在重庆梁平县采访发现,退出分为两类,一类为农民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交还村社集体后,流转给大户统一经营。另一类是采用“折中”办法,农民不直接退地,但将土地剩余承包期限内的经营权“一次性”转让给农业大户。一些专家和基层工作人员认为,由于承包地退出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直接牵涉土地制度全局,对一些改革内容地方无权突破,需要完善顶层设计。

  记者了解到,除了土地承包权退出外,一些地区还在加速探索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这项改革试点范围也有望在未来五年逐渐扩大。专家分析表示,目前宅基地退出的试点中,还存在很多问题,首当其冲的就是现行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法律和制度障碍。由于当前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偿流转,同时对农村宅基地实行严格管理,因此,尽管各地区在农村宅基地退出试点中取得了成效,但是难以实现大的突破与创新。这也是“十三五”期间农业农村改革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之一。

责任编辑: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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