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宪法”完成大修,奠定财政改革基石
2014年7月,95个中央部门摊开了自己2013年的决算账本,一并公开的还有各部门“三公经费”决算。据统计,2013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支出合计70.15亿元,比2012年实际支出减少4.1亿元,这是“三公经费”在2011年首次公开后连续第三年实现了“瘦身”。
公开是最好的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如果说之前对“三公经费”等政府账目的公开还是停留在政令的层面上,那么随着新预算法的施行,各级政府账务公开已经是法律所要求的内容。按照新预算法的条例,如果不公布部门预决算信息,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追究行政责任和处分。
预算法因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也被业内称为“经济宪法”。今年8月底,历经四次意见征询、修改,这部“服役”了20年的法律终于完成了大修,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辜胜阻认为,新预算法呈现诸多亮点:立法宗旨的突破,从管理法向控权法转变;实行“全口径预算”,把政府的全部收支纳入预算范围;规定“预算全公开”,推进预算民主;完善预算审查、监督、明确预算责任,强化对预算的硬约束;明确规范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允许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条件下,有限“开闸”地方举债等。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次预算法的修改实现了‘革命性’超越。”参与预算法修改过程的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对媒体表示,预算法是财税领域的“龙头法”,修法将引领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大幕,从而为国家走向法治化建设道路奠定了一块坚实的基石。
税收立法加速度,多税种提上立法日程
根据财政部公布的2013年财政收入情况,增值税收入为28803亿元,在总税收收入110497亿元中占26%,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几乎涉及所有行业。然而,就是这样一个重要且广泛的税种,关于其收取和管理,却一直没有一部国家法律的支撑——目前,我国增值税征收依据是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2008年11月5日修订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
目前,我国现行的18个税种中,只有3部属税收法律,即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而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主体税种,都是由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开征。
实际上,增值税从“条例”上升到 “立法”的工作酝酿已久。2008年,增值税等若干税种立法已被纳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 2010年,增值税立法工作被国务院列为年内力争完成的立法项目,并提请人大审议。但是由于增值税立法具有操作上的复杂性,并没能按计划进行;2011年,增值税立法被调整到 “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首次将“税收法定”写入党的重要文件,这也表明我国“税收法定”将提速。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求是》杂志的撰文中将增值税改革和完成增值税立法工作写在税收制度改革的第一项工作中。他在文中称:“推进增值税改革。扩大营改增实施范围,“十二五”完成营改增目标;适时优化税率,实行彻底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并完成增值税立法。 ”
除增值税外,房地产税立法相关工作、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和《税收征管法》修订等也将是下一阶段财税改革的重点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作为深化改革的重要一环,财税改革不管是预算法的大修还是各项税法的改革,都在围绕着“立法先行”的原则,这也是建设法治政府、推行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