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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拟规定万元以上预付卡需实名购买
发布时间:201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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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商务部拟制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加强单用途商务预付卡管理,并于近日就该办法征求意见。管理办法指出,发卡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发卡企业应对购卡人购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时间、地点、卡号、金额等信息进行逐笔登记。

  办法指出,发卡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30日内向工商注册地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重点发卡企业向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非重点发卡企业向县级(或直辖市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登记。 集团控股企业向工商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此外,办法规定,发卡企业应对购卡人购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时间、地点、卡号、金额等信息进行逐笔登记。

  对购买(充值)记名卡和一次性购买(充值)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单位或个人,发卡企业应进行实名登记。对个人购卡(充值)的,发卡企业应核对购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充值)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联系方式;对单位购卡(充值)的,应核对单位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单位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对代理购卡(充值)的,应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联系方式。对通过合法支付机构为购卡人开立的网络实名账户购卡(充值)的,应留存支付机构名称和网络实名账户账号。

  对单位一次性购卡(充值)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充值)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发卡企业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不得收取现金;同时应核对转出账户所有人和购卡人身份信息的一致性,并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办法还要求,发卡企业应保存上述登记信息5年以上。

本网编辑:小齐 、(中新网财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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