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15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针对中国发起贸易诉讼,向WTO申诉中国未能在小麦、大米、玉米等3种农产品的市场准入问题上遵守承诺。
而此前,中国已就美欧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发起WTO诉讼。对于中国等了15年却没有等到的结果,这场诉讼及其背后的纷争究竟走向如何,无疑是公众关心的话题。其中,不乏中国应当对此进行贸易反制的声音。
曾经参与中国入世谈判的商务部条法司原副司长、清华大学教授杨国华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WTO诉讼期间,如果美欧没有停止使用这种做法,中国也不会采取诉讼以外的针对性措施。因为WTO的“诉讼程序法”——《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23条明确规定,WTO成员不应单方面采取措施。中国入世15年来,对于涉及中国的48起案件,都是按照DSU规定的程序解决的。
美欧是主要起诉方
12月11日,中国WTO满15年。根据15年前签署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第15条,中国将成为WTO协定中的“市场经济”国家,此前频繁在反倾销中使用“替代国”价格做法的美欧应就此终止该做法。
在中国15年间所参与的全部50起WTO诉讼中,做被告的有37起,起诉方也主要是美欧。
《法制日报》记者从商务部了解到,中国已连续20年成为世界上受到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而其中,“替代国”价格做法的作用不可低估。
根据议定书第15条规定,其他WTO成员在对中国企业发起反倾销调查时,如果中国企业不能证明其所处产业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反倾销当局可以采用替代国价格进行倾销的认定和计算。
“替代国做法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人为地抬高了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和反倾销税率,进而影响出口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史晓丽说。
正因为这种做法带有一定的“歧视性”,才使得它仅仅在过渡期内有效。史晓丽指出,在中国进行入世谈判过程中,这一点已得到WTO成员方一致同意,即仅在过渡期内对中国产品采用替代国做法认定正常价值。并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d)款明确规定:无论如何,(a)款第(ii)项的规定应该在中国加入WTO之日后的15年终止。而(a)款第(ii)项则就是关于替代国做法的规定。
替代国仅是技术问题
不过,美欧国家对此则有不同的认识。
早在去年,美欧国家就已流露出不愿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态度。在最后期限到来之前,欧美日先后表态,对于中国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不予认可。
商务部部长高虎城12日撰文称,中国将坚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留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随后,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称,中国已就美欧做法正式启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目前,WTO秘书处确认已收到中国的诉讼请求。
外交部新闻发言人也指出,所谓“市场经济国家”与世贸组织成员履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的国际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些人试图把两者加以混淆,企图藉此来逃避自己的责任。WTO成员要履行自己在此方面承担的国际义务。中方会坚决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WTO上诉机构原主席张月姣认为,严格遵守条约义务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WTO没有关于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的法律定义,反倾销协议备注中提及的非市场经济并不是定义经济体制,而是一个用第三国价格来计算正常价值的判断标准。
“议定书是WTO规则的组成部分,它既规定了中国的权利和义务,也规定了WTO成员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到期日取消替代国做法,是所有WTO成员应该履行的义务。”史晓丽说。
史晓丽强调,替代国做法到期问题,仅仅是反倾销调查中的一个技术性问题,它与中国是否属于某些国家所说的市场经济国家,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我们不能将它混淆,或者将到期问题予以夸大或者扩大”。
一半以上磋商解决
已经诉诸WTO的诉讼,其走向将会如何?
杨国华认为,中国与美欧会先行磋商,争取让美欧修改相关做法。如果磋商不能达成协议,中国则有权启动下一步程序,即专家组、上诉机构以及执行程序。
按照DSU的规定,一项争端的解决,可以经过磋商、专家组裁决、上诉机构裁决和执行等四个阶段,历时大约两年。磋商就是双方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谈判,以求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1995年WTO成立以来受理的500余起案件中,一半以上通过磋商得到了解决。
如果磋商不能解决争端,起诉方就可以要求WTO成立一个3人专家组审理案件、作出裁决,审理期限一般为6个月,而如果一方对专家组裁决不满,则可以向WTO上诉机构提起上诉,上诉机构的审理期限一般为90天。上诉机构的裁决是终局的,经过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后,败诉方应予执行。此时,双方还可以就执行期限进行协商。DSU还对不能执行时的“补偿”和“报复”等临时执行措施作出了规定。
涉华案件遵守程序
除了提起诉讼外,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副会长薛荣久曾建议,中国可通过相应地修改国内反倾销法来进行反制。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认为,如果部分世贸组织成员继续使用反倾销“替代国”做法,中国必然会依据世贸组织规则作出反应,增加其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成本。
杨国华则认为,在WTO诉讼期间,如果美欧停止使用“替代国”做法,则诉讼程序可以终止,而如果美欧没有停止使用这种做法,则中国也不会采取诉讼以外的针对性措施,因为DSU(第23条)明确规定,WTO成员应该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争端,而不是单方面采取措施。中国入世15年来,涉及中国的48起案件,都是按照DSU规定的程序解决的。
“法治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具体而言,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端,是最为理性、可靠的选择,这一点在国内和国际都一样。国内有完整的法律体系和健全的法院制度,所以个人或公司之间的争议,应该通过诉诸法院解决,而不是采取动武、报复等自助手段。”杨国华说。
没有任何歧视权利
对于诉讼结果,受访专家们均表现出了乐观。
从WTO成立和中国入世以来的实践看,这套规则和制度能够公正有效地解决WTO成员,包括很多主权国家之间的争端。对于美欧反倾销“替代国”做法,中国决定诉诸WTO。“体现了对WTO体制的信任,也体现了国际法治的精神。”杨国华说。
史晓丽也说,WTO争端解决机构是一个依照规则进行裁决的机构,是一个依法办事的法治机构,相信WTO争端解决机构会对这一问题给出一个公正解释。
她同时提醒,根据议定书第15条的表述,也不存在替代国做法之外的任何剩余权利或者可允许采取的歧视性做法。因为到期取消的是不依据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计算正常价值的做法,包括替代国做法。因此,任何不依据《反倾销协定》规定的计算正常价值方法对中国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做法都是违法的。对正常价值构成要素的认定方法和标准的细化,必须建立在符合WTO反倾销规则的基础上。
此外,凡是在2016年12月11日之后新发起的调查,以及已经发起但还未完成倾销幅度计算的反倾销调查,包括初始调查、期中复审、新出口商复审、到期复审,必须执行《反倾销协定》的规定,不得采取替代国做法或者任何其他不依据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计算正常价值的做法。